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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法清(预)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重庆捷正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重庆茂伟蔬菜销售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捷正经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茂伟蔬菜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清(预)字第00006号申请人重庆捷正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王旭建,重庆捷正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程鹏,男,重庆捷正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务人员,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委托代理人邓兴余,男,重庆捷正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务人员,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申请人重庆茂伟蔬菜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金刚村团山堡组19号,组织机构代码58148217-4。法定代表人陈正伟,重庆茂伟蔬菜销售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明烨,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存富,重庆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2015年4月24日,申请人重庆捷正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被申请人重庆茂伟蔬菜销售有限公司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重庆茂伟蔬菜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查明,2014年8月11日,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璧法民初字第02537号民事判决,判决由重庆茂伟蔬菜销售有限公司向重庆捷正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给付租金及垫支的水、电费等1173811元以及从2014年4月23日起至该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月租金116373.40元计付的房屋租金。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重庆捷正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该判决为据,申请对被申请人重庆茂伟蔬菜销售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执行。由于被申请人重庆茂伟蔬菜销售有限公司没有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至今未能完全执行到位。另查明,被申请人重庆茂伟蔬菜销售有限公司因未能履行到期债务,被其他十余家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仍未能清偿其债务。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重庆茂伟蔬菜销售有限公司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权人重庆捷正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有权申请对重庆茂伟蔬菜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重庆捷正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对重庆茂伟蔬菜销售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勇代理审判员 肖 力代理审判员 刘谋鑫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范丹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