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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仓民初字第0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常唐宽与江西省朝晖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押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唐宽,江西省朝晖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押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仓民初字第0416号原告常唐宽,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吕林,江苏海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省朝晖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长堎镇解放路916号。法定代表人熊明东,董事长。被告吴押富,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唐宽与被告江西省朝晖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押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常唐宽于2015年9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西省朝晖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押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唐宽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唐宽撤回对被告江西省朝晖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押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唐宽负担。审 判 长  孙云文代理审判员  任中书人民陪审员  戴加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金 磊书 记 员  梅勇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