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仓民初字第0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常唐宽与江西省朝晖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押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唐宽,江西省朝晖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押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仓民初字第0416号原告常唐宽,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吕林,江苏海瑞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省朝晖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长堎镇解放路916号。法定代表人熊明东,董事长。被告吴押富,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唐宽与被告江西省朝晖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押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常唐宽于2015年9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西省朝晖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押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唐宽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唐宽撤回对被告江西省朝晖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吴押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唐宽负担。审 判 长 孙云文代理审判员 任中书人民陪审员 戴加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金 磊书 记 员 梅勇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