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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执字第00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4-02

案件名称

镇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霍春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霍春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执字第00578号申请执行人:镇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霍春义申请执行人镇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执行人霍春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镇民二初字第21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案已经由本院立案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镇民二初字第217号判决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执行员 :高鹏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万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