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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012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郭启宏、周鸣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启宏,周鸣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1204-1号申请执行人郭启宏,男,汉族,1970年4与我15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周鸣飞,男,汉族1984年1月27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受理的郭启宏申请执行周鸣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书面申请法院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4)包民一初字第012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延凤审判员  余振海审判员  张文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 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