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执字第012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郭启宏、周鸣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启宏,周鸣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1204-1号申请执行人郭启宏,男,汉族,1970年4与我15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周鸣飞,男,汉族1984年1月27日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受理的郭启宏申请执行周鸣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书面申请法院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4)包民一初字第012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延凤审判员 余振海审判员 张文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孟 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