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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桃刑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谷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衡桃刑初字第287号公诉机关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谷某,系衡水鑫鑫废旧机动车回收拆解有限公司工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转逮捕,现押于衡水市看守所。辩护人王福增,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衡桃检公诉刑诉(2015)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某犯诈骗罪,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红梅、许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谷某及其辩护人王福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份,被告人谷某借用魏某的新车手续,在魏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旧车过户到魏某名下,以旧车主构买新车并伪造新车主签名的方式,骗取汽车以旧换新财政补贴资金人民币1.3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魏某、孙振华等人的证言,汽车以旧换新申请表及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谷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谷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2015年10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谷某非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三千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卫丽审 判 员  崔 遵人民陪审员  曹东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宁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