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民初字第19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呼图壁县新颖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与马浩祥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呼图壁县新颖服装有限责任公司,马浩祥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呼民初字第1989号原告:呼图壁县新颖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卫新荃。被告:马浩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呼图壁县新颖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浩祥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呼图壁县新颖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交纳采暖费的义务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呼图壁县新颖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庭审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呼图壁县新颖服装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呼图壁县新颖服装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元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