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嘉知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海盐县百步镇横港世纪心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海盐县百步镇横港世纪心美超市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嘉知初字第82号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法定代表人:孙利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小松、张荣磊,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海盐县百步镇横港世纪心美超市。经营地址:浙江省海盐县百步镇横港集镇铭海路*号。经营者:叶益忠。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海盐县百步镇横港世纪心美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7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海盐县百步镇横港世纪心美超市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01元,减半收取300.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徐 瑾审 判 员  王黎明代理审判员  黄春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 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