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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7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与重庆五色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重庆林博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重庆五色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重庆林博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7556号原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桷坪搬运西村152号,组织机构代码90313945-X。负责人张晓伟,经理。被告重庆五色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金桥路3号A区2栋205号(龙文钢材市场),组织结构代码69925103-X。法定代表人赵毅群,经理。被告重庆林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团结路1号22F2号,组织机构代码75308016-4。法定代表人林华平,经理。原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诉被告重庆五色土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97元,由原告重庆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罗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