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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曲民初字第00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丁传肖与高如挺、沈林林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传肖,高如挺,沈林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曲民初字第00469号原告丁传肖。委托代理人万智华,海安县雅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高如挺。被告沈林林。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传肖诉被告高如挺、沈林林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传肖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丁传肖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传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丁传肖负担。代理审判员  韩潇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晓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