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中民终字第11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彭×与席×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席×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中民终字第114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女,1987年1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殷红天,北京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席×,男,1983年2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丹,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欣华,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彭×因与被上诉人席×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269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本案期间,彭×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彭×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彭×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彭×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彭×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吉喆代理审判员 刘建刚代理审判员 刘正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