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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莒民初字第4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4258号原告:王某,女。被告:林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荣常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钱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