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莒民初字第42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王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莒民初字第4258号原告:王某,女。被告:林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崔荣常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钱 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