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林执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李宗华与刘希民、郭任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宗华,刘希民,郭任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敦林执字第90号申请执行人李宗华,男,汉族,1962年4月18日生,住敦化市。被执行人刘希民,男,汉族,1961年11月20日生,住敦化市。被执行人郭任芝,女,汉族,1961年5月5日生,住敦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宗华与被执行人刘希民、郭任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敦化林区基层法院(2013)敦民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守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徐洪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