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民初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包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938号原告马某某,女,回族,生于1986年11月5日。被告包某某,男,回族,生于1982年12月26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诉被告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属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沈晓庆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祁红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