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商初字第2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朱孟萍与李利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孟萍,李利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2320号原告:朱孟萍。委托代理人:陈晓春(系朱孟萍配偶)。被告:李利萍。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孟萍与被告李利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孟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原告朱孟萍负担。审 判 员 黄乐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支培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