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垦民一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韦金芳与被告王林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垦民一初字第636号原告韦某某,女,汉族,1980年9月6日出生。被告王某,男,汉族,1973年2月8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25元,由原告韦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淳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