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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垦民一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韦金芳与被告王林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垦民一初字第636号原告韦某某,女,汉族,1980年9月6日出生。被告王某,男,汉族,1973年2月8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25元,由原告韦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杜淳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