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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民初字第0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陕西惠诚化工建材有限公司诉陕西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泾民初字第01141号原告陕西惠诚化工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黎某某,公司业务经理。被告陕西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某某,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惠诚化工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龙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惠诚化工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惠诚化工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惠诚化工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90元,减半收取4645元,由原告陕西惠诚化工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晓保代理审判员  郑 蔓人民陪审员  王菊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杜 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