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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民三终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刘玉岐与于正民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正民,刘玉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民三终字第2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正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玉岐,男,1955年4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6321955********,住威海市文登区蔄山镇中黄岚村**号。上诉人于正民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2)威文民一重字第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于正民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于正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乔 卉代理审判员  时丽杰代理审判员  张丽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程博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