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9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921号原告:王某某,女,1969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民,高青县人,住高青县。被告:彭某某,男,1968年9月15日生,汉族,农民,高青县人,住高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蔡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