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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五终字第5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牛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牛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五终字第5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牛某某(曾用名牛某),女,198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某某学院,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男,1990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委托代理人郝臣之,北京市君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红艳,北京市君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牛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5)市民初字第2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牛某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褚 飞代理审判员  闫振华代理审判员  黄宏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姚 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