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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中法刑执字第1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曾三武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三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衡中法刑执字第1983号罪犯曾三武,男,1961年10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武冈市人,现在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于二00九年十月十六日作出(2009)嘉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曾三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经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审理,裁定维持原判。交付执行。二O一二年十二月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北监狱于2015年8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曾三武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百分考核中折计大功、表扬各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奖惩登记表”、“当地司法机关出具了同意监管意见”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曾三武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三武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2015年9月14日至2017年9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慧审判员 石福轮审判员 何闰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邱 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