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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794号原告张某。被告刘某,民顺拆迁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陈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郑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