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7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民一初字第00794号原告张某。被告刘某,民顺拆迁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陈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郑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