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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民一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张柳曼、张某甲等与汪振林、王保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柳曼,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任某甲,任某乙,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汪振林,王保恩,山西省太原市明升汽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份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内民一初字第205号原告张柳曼,女,汉族,1998年6月8日生。原告张某甲。法定代理人常社彩。原告张某乙。原告张某丙。法定代理人李会忍。原告任某甲。原告任某乙。法定代理人任光军。原告李某甲。原告李某乙。原告李某丙。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法定代理人李国兵。原告委托代理人秦艳璐,内黄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汪振林,男,汉族,1975年11月29日生。委托代理人胡家友。被告王保恩,男,汉族,1980年1月5日生。(缺席)被告山西省太原市明升汽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清徐县。法定代理人木鹏鹏,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海峰,山西泰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市份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负责人李志雄,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路征,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张柳曼等人诉汪振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需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尚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李随生审 判 员  崔现周人民陪审员  赵彦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永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