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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民(三)初字第14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诉李玉成贷款合同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李玉成,张淑英,沈阳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民(三)初字第149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东顺城街11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81788593-1。负责人:李佩岐被告:李玉成。被告:张淑英。被告:沈阳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小津桥路老虎庙巷10号。法定代表人:李爽。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与被告李玉成、张淑英、沈阳双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2元,减半收取1826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大东支行承担。审判员  丁燕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