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66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任永伶与王文成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永伶,王文成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06684号原告任永伶,男,1941年12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任占新(系任永伶之子)。被告王文成,男,1954年8月14日出生。原告任永伶与被告王文成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耿建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永伶及其委托代理人任占新、被告王文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永伶诉称:我家与王文成家系东西邻居,我家居西。两家宅院南有一东西向的泄水沟,泄水沟内的雨水自西向东流出。我村村民委员会曾出资将该泄水沟予以硬化。2015年7月中旬,王文成自行将其宅院南的泄水沟底部加高,致使我家排出的雨水及污水无法自泄水沟向东流出。后经村镇干部调解未果。故起诉请求法院判令王文成将位于其宅院南其加高的泄水沟底部予以清除。被告王文成辩称:我家与任永伶家确系东西邻居,其家居西。两家宅院南有一东西向的泄水沟,泄水沟内的雨水自西向东流出。因我家宅院南的泄水沟底部存水,2015年7月中旬,经征得任永伶同意,我便将自家宅院南的泄水沟底部加高3厘米至7厘米。我的行为对任永伶家排出的雨水及污水自泄水沟向东流出有一定影响。但我现不同意任永伶的上述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任永伶家与王文成家系东西邻居,任永伶家居西。两家宅院南有一东西向的泄水沟,泄水沟内的雨水自西向东流出。×村民委员会曾出资将泄水沟底部予以硬化。2015年7月中旬,经征得任永伶同意,王文成将其宅院南村集体的泄水沟底部用混凝土加高约4.5厘米,致使任永伶家的雨水自泄水沟向东流出不畅。后经村镇干部调解未果。为此,任永伶诉至本院。庭审中,任永伶变更了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王文成将位于其宅院南集体泄水沟底部加高的混凝土予以清除,恢复原状,不得影响任永伶家流出的雨水自泄水沟由西向东排出。王文成以辩称所持理由不同意任永伶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任永伶提交的照片、北京市平谷区×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证明;本院绘制的两家宅院平面图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任永伶家与王文成家东西为邻,理应和睦相处,搞好相互间的关系。2015年7月中旬,王文成将其宅院南村集体的泄水沟底部用混凝土加高,致使任永伶家的雨水自泄水沟向东流出不畅。现任永伶请求法院判令王文成将位于其宅院南村集体泄水沟底部加高的混凝土予以清除,恢复原状,不得影响任永伶家流出的雨水自泄水沟由西向东排出之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文成将位于其宅院南村集体泄水沟底部加高的约四点五厘米厚的混凝土予以清除,恢复原状,不得影响原告任永伶家流出的雨水自泄水沟由西向东排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王文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耿建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雪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