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15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宜昌市鑫宜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清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市鑫宜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刘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1561-1号原告宜昌市鑫宜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代表人潘久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从新,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邓应芬,该公司员工。被告刘清。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对宜昌市鑫宜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刘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鄂宜都民初字第01561号民事裁定书中,文书中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原告名称变更为“宜昌市鑫宜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变更为“宜昌市西陵区德胜街34-1-2号”。代理审判员 张冬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姝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