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民终字第00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渑池县物资市场克南钢材门市、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渑池县惠民苑小区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渑池县物资市场克南钢材门市,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渑池县惠民苑小区项目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三民终字第008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中州北路天泉快捷宾馆*楼。法定代表人刘全友,董事长。委托人张永海,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提起反诉、上诉。委托人陈国华,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提起反诉、上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渑池县物资市场克南钢材门市。负责人田克南,男。委托代理人杨宏运,河南省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原审被告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渑池县惠民苑小区项目部。负责人贺明祥,男,系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渑池县惠民苑小区B区8号楼、12号楼工程项目部项目负责人。上诉人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广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渑池县物资市场克南钢材门市(以下简称渑池克南钢材门市)、原审被告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渑池县惠民苑小区项目部(以下简称河南广宇公司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渑池县人民法院(2015)渑民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广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永海、陈国华,被上诉人渑池克南钢材门市负责人田克南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宏运、原审被告河南广宇公司项目部负责人贺明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4月7日,河南广宇公司在承建渑池县惠民苑小区B区8号楼、12号楼时,其项目部项目负责人贺明祥经介绍人邹建国到渑池克南钢材门市购买钢材,渑池克南钢材门市按照其要求开始供应钢材,合计供应钢材54.465吨,价值218086.11元,贺明祥给渑池克南钢材门市出具购买钢材清单一份,当时付款40000元,又给出具:“4月底不付清钢材款,按每吨每天加五元计算”承诺书一份。2013年6月22日,河南广宇公司项目部负责人贺明祥付给渑池克南钢材门市钢材款50000元,剩余款项128086.11元经渑池克南钢材门市催要,于2014年12月26日经协商,给渑池克南钢材门市加51913.89元,合计180000元。当日,河南广宇公司项目部负责人贺明祥给渑池克南钢材门市出具了有其本人签字且加盖有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印章的委托书,该委托书载明:“渑池县陈村乡黄花社区筹建指挥部,兹有你单位渑池县惠民苑社区建设工程陈村组组团施工项目(三标段)工程款180000元,我公司委托将此款项转入渑池县物资市场克南钢材门市”。后渑池克南钢材门市持该委托书领款无果,遂于2015年1月27日提起诉讼。原审法院认为:渑池克南钢材门市与河南广宇公司项目部之间已形成买卖合同关系。河南广宇公司项目部在渑池克南钢材门市处购买钢材价值218086.11元,已付90000元,下欠128086.11元未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河南广宇公司项目部负责人贺明祥给渑池克南钢材门市出具书面承诺,但未按承诺期限付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河南广宇公司项目部负责人贺明祥及河南广宇公司给渑池克南钢材门市出具的180000元包含钢材款128086.11元,给渑池克南钢材门市多算51913.89元委托付款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中给渑池克南钢材门市所多算的51913.89元应属违约金,该违约金并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限度,依法应予支持。河南广宇公司项目部负责人贺明祥以河南广宇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渑池克南钢材门市对此行为有理由予以相信,现渑池克南钢材门市要求河南广宇公司及其项目部给付180000元,依法予以支持。河南广宇公司项目部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法应由河南广宇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河南广宇公司项目部的辩解理由不足,不予支持。审理中,河南广宇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但本案事实清楚,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四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渑池县物资市场克南钢材门市钢材款128086.11元及违约金51913.89元;二、驳回渑池县物资市场克南钢材门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宣判后,河南广宇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完全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错误。贺明祥既不是我公司项目部的负责人,又不是公司的工作人员,贺明祥与渑池克南钢材门市之间的行为系其个人行为,与我公司没有任何法律关系。贺明祥出具的“委托付款书”是其伪造,要求对印章进行司法鉴定。原审依据证人证言和清单认定与我公司有关是错误的,判令我公司偿还钢材款128086.11元与违约金51913.89元于法无据。综上,请求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渑池克南钢材门市辩称:河南广宇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亦与客观事实不符,其要求改判没有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二审审理查明:1、2012年8月30日,渑池县招投标中心向河南广宇公司具函,内容为:渑池县惠民苑社区建设工程陈村组团施工项目(三标段)已经公开招标,现根据2012年6月13日评标结果,确定你单位为中标人。中标价为569.22万元,项目经理为王永健,投标工期为180天。请你单位在收到通知后7日内来我单位签订施工合同书。但河南广宇公司至二审诉讼,没有提交《施工合同书》和项目经理的任命文件。2、2015年7月24日,渑池县陈村乡人民政府向田克楠出具《情况说明》,载明:2012年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招投标中标渑池县陈村乡人民政府主办的渑池县惠民苑小区B区8号楼、12号楼的建筑施工项目,自动工至今一直由贺明祥负责处理该项目工程建设。3、贺明祥在原审法院庭审时称:“购买的钢材是用于渑池县惠民小区8号、12号楼工程,我是工程现场的负责人,该工程从私方面是我个人承包了,用(的)是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资质。从公方面是以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建”。二审诉讼中称:“购买钢材的行为与公司没有关系,施工建设就是我负责,但我是替陈卫(伟)负责的”;贺明祥又称:“向田克南出具的(转款)委托书上的公司公章是私自刻制,公司不知情”。其他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同。本院认为:渑池县惠民苑社区建设工程(三标段),由河南广宇公司承建和组织施工,该公司为此成立渑池县惠民苑小区项目部。渑池县陈村乡人民政府作为渑池县惠民苑小区主管部门,从工程开始一直与贺明祥联系接洽和处理工程施工的相关事务,认为贺明祥是代表河南广宇公司渑池县惠民苑小区项目部,贺明祥在一审诉讼中也承认自己是该项目部负责人。贺明祥以惠民苑小区项目施工现场负责人身份,从渑池克南钢材门市购买钢材,由渑池克南钢材门市将所购钢材送往河南广宇公司施工工地使用。贺明祥的这些行为,使渑池克南钢材门市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贺明祥是代表河南广宇公司惠民苑小区项目部进行的,贺明祥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贺明祥以公司项目部的名义购买钢材,全部用于河南广宇公司的工地,并非贺明祥个人使用,由此产生的支付钢材款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渑池县惠民苑小区项目部承担,因该项目部属于河南广宇公司成立的临时机构,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故该项目部的权利义务应当依法由河南广宇公司承担。关于贺明祥以河南广宇公司的名义向渑池县陈村乡黄花社区筹建指挥部出具向渑池克南钢材门市转款的委托书,加盖公司的印章问题。河南广宇公司要求对印章进行鉴定,贺明祥在二审审理期间承认是其私自刻制,故该公章的真伪无需鉴定。并且,该公章的真伪不影响贺明祥的表见代理构成,亦不影响本案的处理结果。因此,原审判决河南广宇公司承担付款义务并无不当。河南广宇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上诉人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梁森林审 判 员 乔建刚代理审判员 孟大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秦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