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辽中刑初字第5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旭玩忽职守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旭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辽中刑初字第578号公诉机关辽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旭,男,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9月10日被抓获,同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田立斌,系辽宁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辽中县人民检察院以辽中检公诉刑诉(2014)5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旭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2月1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因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延期审理二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以需要等待李某明贪污一案的判决确定损失数额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辽中县人民检察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辽中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本案的起诉。审 判 长 姜维娜代理审判员 王晓华人民陪审员 李玉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天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