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泸泸执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舒世奎、李映桥、王三莲等与资阳市张氏天和餐饮有限公司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泸泸执字第625号申请执行人舒世奎,男,1970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方山镇。申请执行人李映桥,男,1977年6月21日生,汉族,住泸县太伏镇。申请执行人李贵清,男,1971年6月15日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华阳。申请执行人陈仕平,女,1989年11月6日生,住泸县云龙镇。申请执行人赵纯其,男,1972年4月2日生,汉族,住泸县玄滩镇。申请执行人任元均,男,1978年5月17日生,汉族,住泸县奇峰镇。申请执行人陈德春,男,1989年1月7日生,汉族,住江安县怡乐镇。申请执行人王三莲,女,1981年5月14日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况场镇。申请执行人韩加叙,男,1980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况场镇。被执行人资阳市张氏天和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和平南路19号。法定代表人伍胜,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泸县人民法院(2015)泸泸民初字第1389号民事判决书、(2015)泸泸民初字第13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资阳市张氏天和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资阳市张氏天和餐饮有限责任公司在泸县泸县第一中学校的应收款142898.00元到泸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世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