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民初字第12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法亚(中国)机械商贸有限公司与湖南湘北通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法亚(中国)机械商贸有限公司,湖南湘北通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民初字第1236-3号原告法亚(中国)机械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JOACHIMRUDOLFBLATT,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卫华,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湖南湘北通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陈泽锋,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卢永洪,湖南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法亚(中国)机械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湘北通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法亚(中国)机械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法亚(中国)机械商贸有限公司已与被告湖南湘北通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法亚(中国)机械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1728元,减半收取2586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0864元,由原告法亚(中国)机械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