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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槐执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袁白山与刘道省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槐执字第565号申请执行人袁白山,男,195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被执行人刘道省,男,198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阿县。被执行人耿秀芝,女,1984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被执行人耿越芝,男,198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袁白山与被执行人刘道省、耿秀芝、耿越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朝民(商)初字第384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槐执字第56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昌珉执行员  宗赤军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雅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