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麦民三初字第3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原告杨宝玉与被告刘汝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宝玉,刘汝荣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麦民三初字第344号原告杨宝玉。委托代理人金石录,甘肃昊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汝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宝玉与被告刘汝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宝玉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原告杨宝玉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宝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94元,减半收取1697元,由原告杨宝玉负担,退还原告杨宝玉1697元。审判员 刘成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中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