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乌执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王涛与吴泽云、陈英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涛,吴泽云,陈英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执字第640号申请执行人:王涛,男,197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乌苏市。被执行人:吴泽云,男,196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乌苏市哈图布呼镇。被执行人:陈英桂,女,1962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乌苏市哈图布呼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涛申请执行吴泽云、陈英桂民间借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泽云、陈英桂暂无履行能力,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苏市人民法院(2014)乌民一初字第9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 永 江审判员 马合沙提审判员 努力古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红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