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沅民二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陈辉华与黄立辉、舒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辉华,黄立辉,舒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沅民二初字第425号原告陈辉华,男,略。被告黄立辉,男,略。被告舒辉,女,略。原告陈辉华与被告黄立辉、舒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余清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辉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立辉、舒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黄立辉与被告舒辉系夫妻关系,被告黄立辉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33万元,并写下借条,口头约定利息为每月3.5%。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分文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被告黄立辉未向本院提供答辩意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舒辉��向本院提供答辩意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日被告黄立辉、舒辉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共计25万元,并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陈辉华现金贰拾伍万圆整(250000.00),借款人黄立辉、舒辉,2014.12.1,注以黄立辉、舒辉的工资卡作质押”。2015年1月1日和2015年6月1日被告黄立辉又分两次向原告借款80000元,并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陈辉华现金伍万圆整(50000.00),借款人黄立辉,2015.元.1”、“今借到陈辉华现金参万圆整(30000.00),借款人黄立辉,2015.6.1”。原告在庭审中陈述与两被告口头约定了每月3.5%的利息,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另查明,被告黄立辉与被告舒辉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三张借条、夫妻关系证明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2014年12月1日被告黄立辉、舒辉向原告陈辉华借款250000元及被告黄立辉分别于2015年1月1日和2015年6月1日向原告借款80000元均属实,被告黄立辉与被告舒辉系夫妻关系,以上三笔债务系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两被告对以上债务均具有偿还义务,故对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3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在庭审中陈述与两被告口头约定了每月3.5%的利息,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不予采信。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黄立辉、舒辉偿还原告陈辉华借款33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陈辉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125元,由被告黄立辉、舒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清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明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