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商初字第1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山东荣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白长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荣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白长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1270号原告:山东荣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吉东,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建新,山东鸿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白长云,女,汉族,1975年5月30日,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荣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白长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递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荣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白长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山东荣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魏晓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葛文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