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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京民初字第15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佘某与顾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民初字第1501号原告佘某。被告顾某。委托代理人李端林,江苏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佘某与被告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佘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佘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佘某负担。审判员 姚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玮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