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民初字第3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7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3646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张成,郯城方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祥开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