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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执字第01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孙素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素英,苏俊印,张爱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执字第01862号申请执行人:孙素英。委托代理人:张秀杰。被执行人:苏俊印。被执行人:张爱玲。申请执行人孙素英诉被执行人苏俊印、张爱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12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一、被告苏俊印、张爱玲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孙素英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息0.02分计算,自2013年11月14日开始计算至2015年2月15日止);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孙素英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予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房产、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以上执行和调查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1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海英审判员  耿玉发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