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支行与被告田苗苗、张凤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支行,田苗苗,张凤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9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支行。被执行人田苗苗。被执行人张凤阁。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星海支行与被告田苗苗、张凤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8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8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云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