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1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杭锦旗新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建国供热合同纠纷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锦旗新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张建国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民初字第1951号原告杭锦旗新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692180-3。法定代理人李丰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培金,杭锦旗新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张灵智,148指挥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建国,男,1956年2月23日出生,男,汉族。原告杭锦旗新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张建国供热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给付供热费共计9420.21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于2015年8月7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杭锦旗新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锦旗新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王存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崔海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