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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商申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戴光明与深圳市潮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洪涛借款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商申字第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戴光明,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张磊,广东中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深圳市潮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瑞杰,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洪涛,住河南省。再审申请人戴光明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潮商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洪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2)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戴光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丘庆均审 判 员  黄爱斌代理审判员  唐林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