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执字第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与郑海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郑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舒民执字第3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住所地舒兰市。被执行人:郑海军,住吉林省舒兰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兰市支行与被执行人郑海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舒兰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日作出了(2014)舒民二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29日向舒兰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债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舒兰市人民法院(2014)舒民二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保留债权。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启动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玉成审判员 徐长海审判员 张恒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鳕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