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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衡中法刑执字第1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周旭东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旭东

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衡中法刑执字第1984号罪犯周旭东,男,1981年12月18日生于湖南娄底市人,汉族,高中文化,现在湖南省雁北监狱服刑。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作出(2012)宁法刑初字第12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周旭东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二十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一四年六月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北监狱于2015年8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旭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计分考核中折计大功一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奖惩登记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周旭东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旭东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2015年9月14日至2017年3月8日止)。至2014年2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慧审判员 石福轮审判员 何闰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邱 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