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获行执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关于获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孙永良、李英计生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获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孙永良,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获行执字第34-2号申请执行人获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朱耀东,主任。被执行人孙永良。被执行人李英。关于获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孙永良、李英计生征收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获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获人口征决字(2014)第18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学瑞审判员 秦 华审判员 李梦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瑞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