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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民初字第1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陈亚梅与盛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亚梅,盛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民初字第1913号原告陈亚梅,女,199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乐县。委托代理人安万麟,山东舜翔律师事物事务所。被告盛宇,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陈亚梅与被告盛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陈亚梅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亚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亚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陈亚梅负担。审 判 长 刘 虎人民陪审员 冯 青人民陪审员 刘惠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焦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