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民初字第1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陈亚梅与盛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亚梅,盛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民初字第1913号原告陈亚梅,女,199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乐县。委托代理人安万麟,山东舜翔律师事物事务所。被告盛宇,男。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陈亚梅与被告盛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陈亚梅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亚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亚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陈亚梅负担。审 判 长 刘 虎人民陪审员 冯 青人民陪审员 刘惠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焦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