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兰执字第3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夏宗胜与岳江海、夏广群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宗胜,岳江海,夏广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兰执字第3803号申请人夏宗胜,男,195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岳江海,男,198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夏广群,女,198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兰民初字第532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岳江海、夏广群共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翔宇生活广场B楼××室的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德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