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经开执指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与黄伟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黄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执指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诉讼代表人:黄先俊,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黄伟。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仲裁委员会(2014)杭仲(金)字第00116号裁决书,于2015年7月2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与被执行人黄伟金融借款纠纷合同一案。2015年9月7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黄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黄伟款项人民币999978.20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黄伟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施国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来臣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