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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泰民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陈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泰民初字第226号原告:陈某。被告: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 判 长 陈 璐人民陪审员 王 炜人民陪审员 曾敏月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孔东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