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004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林圣斌与关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四初字第00428号原告林圣斌。委托代理人赵雨民,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江文,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关旌。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圣斌与被告关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林圣斌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圣斌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圣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9元,减半收取174.5元,由原告林圣斌负担。审 判 长 文 艳审 判 员 臧振华代理审判员 蒋 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文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