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开民初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开民初字第573号原告:张某甲。委托代理人:张萍萍,山东广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以其与被告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身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俊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