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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一初字第03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涡阳县浦拓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何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涡阳县浦拓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何坚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3114号原告涡阳县浦拓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世和,董事长。被告何坚,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涡阳县浦拓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涡阳县浦拓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从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梅